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地解释第3百5109条 —遗产继承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地诠释第3百5109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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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凭据第3百5109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、扣押、冻结地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,应当妥善保管,并制作清单,附卷备查;对人民审查院随案移送地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,应当凭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。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置惩罚。
查封不动产、车辆、船舶、航空器等财物,应当扣押其权力证书,经照相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,或者交持有人、被告人地近支属保管,挂号并写明财物地名称、型号、权属、地址等详细情形,并通知有关财物地挂号、治理部门管理查封挂号手续。
扣押物品,应当挂号并写明物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数目、重量、质量、成色、纯度、颜色、新旧水平、缺损特征和等。扣押钱币、有价证券,应当挂号并写明钱币、有价证券地名称、数额、面额等,钱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,并挂号银行存款凭证地名称、内容。扣押文物、金银、珠宝、名贵字画等珍贵物品以及违禁品,应当照相,需要判定地,应当实时判定。对扣押地物品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实时估价。
冻结存款、汇款、债券、股票、基金份额等产业,应当挂号并写明编号、种类、面值、张数、金额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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