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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太湖县律师

    试述熊猫烟花被诉侵犯“鸟巢”著作权案开审—劳动工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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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试述熊猫烟花被诉侵犯“鸟巢”著作权案开审—劳动工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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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国法院网讯 以为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出产的"盛放鸟巢”烟花侵犯了奥运主运动场"鸟巢”著作权,国家运动场有限责任公司将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浏阳熊猫)及"盛放鸟巢”的监制商熊猫烟花团体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熊猫团体),销售商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北京熊猫)诉至法院,索赔400万元。今天上午,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 上午9点,原告国家运动场有限公司的两位代办署理人抱着1箱烟花走入法庭,引来良多媒体记者拍照。原告代办署理人表示,这些烟花将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。 据了解,原告于2003年12月17日依法成立,是与国家运动场有关所有知识产权(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运动场建筑作品著作权)的正当所有人。 原告以为,熊猫团体的"盛放鸟巢”烟花是对国家运动场"鸟巢”的高度模仿,剽窃了原告的创作聪明,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。原告代办署理人还提出,对方将"鸟巢”形象制作成烟花,燃放,焚烧后的烟花对"鸟巢”的形象是极大的损害。 被告方代办署理律师则表示,"盛放鸟巢”烟花和国家运动场"鸟巢”的关系是"似是而非”,"猛1望像,但仔细望又不像了."该代办署理律师表示。被告方还当庭表示,不存在对"鸟巢”的复制临摹,即使"盛放鸟巢”的外包装临摹了国家运动场,也仅是对该建筑作品的公道使用,不构成侵权。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。 责任编纂: 黎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