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设为首页
  • 加入收藏
  • 咨询热线:13074032716
    太湖县律师

    监控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

    当前位置 : 首页 > 建筑工程

    监控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

    * 来源 : * 作者 : 太湖县律师

    1、监控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

    施工合同双方乙方为承包人,另1方为发包人,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合同双方的责任:

    1、承包人的责任

    (1)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,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。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,偿付逾期违约金;

    (2)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,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。

    2、发包人的责任

    (1)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,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。

    (2)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,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“工程价款结算办法”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  (3)工程未经验收,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,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,由发包人承担责任。

    (4)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,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,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。

    (5)工程中途停建、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,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,同时,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、窝工、返工、倒运、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。

    2、允许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

    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

    (1)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;

    (2)在履行期限届满前,当事人1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;

    (3)当事人1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,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;

    (4)当事人1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;

    (5)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,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。

    施工合同具体当事人违约时合同解除:

    1、合同当事人乙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,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。

    2、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个大人,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;

    3、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(进度款),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,导致施工无法进行,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天,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(进度款),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。综合上面所说的,监控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都是属于双向的,除了承包人之外还有发包方,对于不同的当事人所存在的责任就会不1样,只要不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,那么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,如果拒绝履行,那么受害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的。

   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,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,或者到律师之家咨询专业律师。